在财会领域,财务工作人员常常认为自己是“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那到底是为什么呢?希望接下来说的这个案例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被迫的财务负人员成从犯
被判刑3年!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财务人员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抵扣通常属于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财务人员难逃此咎,法院将依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最终被判刑3年。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天兴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肖满华明知天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天兴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满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
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肖满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133491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有话说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财务人员往往首当其冲,这是由于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或多或少的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或主动或受老板的安排,接洽虚开发票的事宜,为虚开发票提供相应的便利。
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财务人员也因这些行为身陷囹圄,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实务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和案例中的肖某一样,做的都是相关的财务工作,案例中的肖某在企业领导的安排下,明知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实施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等行为,推动犯罪结果的发生。
也就是说,虽然肖某没有直接参与虚开,但是在明知道公司接受虚开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开票资料等行为,法院认定其与主犯明显存在地位作用的差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最终,肖某也接受了应有的处罚。
但是,财会领域的朋友看到,或多或少都会害怕,自己本不愿意参与虚开,但是很多时候为了生活,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可能就会被迫成为从犯。
那么,财务人员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呢?
虽然找工作不易,但是一定要关注企业的诚信状况,选好老板。遇到虚开,应该要勇敢拒绝,绝不同流合污!人生那么长,工作可以再找,一旦进去了,后面的生活影响更大,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
财会人员离职
工作交接重点
在财税交流群里看到很多财会新人问这样的问题:
辞职不办交接程序,是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作交接不清楚,会不会有什么后患?
入职交接需要怎么降低后期风险?
等等诸如此类。
上述说到,在遇到虚开的时候,要勇敢拒绝,绝不同流合污。如果财会人员离职,还需要注意工作交接的问题。
财会人员离职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工作未完成,将来风险非常大,还可能会卷入财务问题判刑。尤其是还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就会更大一点!这里整理了一些工作交接重点,收藏转发!
一、会计交接工作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交接内容
(1)账表核对
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金额是否相符。
(2)账实核对
账面金额与现金实存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余额、票据备查簿和实有票据情况、各项财产物资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编制交接表,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建议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各年度数据盘(会计资料电子文件要当面打开)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3)、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买票员等需要税务实名认证的人员办理交接的,务必先办理税务实名制变更,一般是去税务局大厅办理。
4.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A、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B、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C、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注意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新任会计接过工作后,要做好工作衔接
(1)延续使用以前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2)延续使用会计原则和政策。
(3)发现以前记账错误不得使用划线更正法纠错,使用红字更正法调整,也不能直接对原任会计的账簿进行修改。
(4)发现使用会计政策出现错误,根据金额及影响程度分两种处理方法:
A.金额不大使用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当期,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需重新编制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B.金额大及影响报表程度大的使用追溯调整法。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本期发现前期重要差错涉及损益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二、总账会计交接工作
1.把账目要交接清楚。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含以前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2.财务软件的安装盘、加密设备、操作说明、税控机方面的附属设备。
3.各种公共文件的打开密码,计算表格(如工资表、成本计算表等)。
4.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一些文件,包括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这些你都要用到。
5.做全盘账的人,还要求掌握本单位所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以便有付款依据。
6.财务主管的工作范围,涉及到所有经管的义务,如果需要经手的以及所有未尽事宜都要交接清楚。
7.所有交接都要写交接清单,不能写概括的、模糊的交接单,核实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8.空白发票要看仔细,核对发票份数、种类,与开票系统要相符。
9.根据业务需要要清点仓库,盘点固定资产。
10.单位往来账要与最近的往来对账函核对,也要与销售采购部门台账核对,无对账函的单位备注一下,与台账有差额要与客户供应商核对确认、个人账户余额较大的要与本人核实核对确认。
【注意】务必核对往来账户。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时候,会计对不上账或者挪用资金,往往就把差额暂时挂单位上或者挂在某一个人上平账。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异常数据,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就要核实,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疑点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再追究其责任难度很大。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离职
如何解除绑定关系?
一、变更财务负责人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户)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将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其他信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若原无信息则为空),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哦,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将发送至“变更前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二、变更办税人员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 】→【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在“办税人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公司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哦~
2、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请携带办理材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如果被“财务负责人”了
应该怎么办?
身份证被冒用?
遇到无赖老板不去办变更?
“被财务负责人”了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们又怎么知道自己有没有被挂名呢?
我们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查询和申诉。
具体操作如下:
01
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在“个人中心”会有“企业办税权限”。
在此处,您可以查看到具体的公司名称,如果确实是“被财务负责人”了,可以点进对应的公司在右上角进行“申诉”。
02
申诉时有“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选项,如果是曾经在职且是近期离职的,可能是原公司没来得及去变更,需要先自行沟通提醒。
03
申诉成功后,会有相应的人员给您打电话进行解决。
04
协调好后,123660会发短信进行通知异议的处理进度,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我要查询”——“异议处理查询”中也可以查看。
05
解决完以后,如果不负责任何一家公司了,在“个人中心”就不会有“企业办税权限”这个功能模块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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